通知公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步入法治轨道

2021-04-14 浏览次数:1248

4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开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的新篇章。

为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了《条例》的专题学习,全体成员参加学习研讨。该处处长宋玉梅表示,部门要以《条例》作为今后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行动指南,深入学习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创新机制举措,深化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要求的认识。全处上下要发扬从严从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深入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师生愁难急盼的具体问题,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制。

据了解,作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2月1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1条,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配置使用和处置要求等方面。(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