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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资产出租业务办理温馨提示
2018-12-19 浏览次数:1055
一、《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7】22号)已于2017年10月20日正式出台,这是我校国有资产出租业务的根本遵循,可在校园网国资处网站“规章制度”---“学校制度”栏下查阅。
二、我校房屋、场地仅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却有必要出租出借,必须先行履行审批手续。
三、校内资产出租审批规定:
1、租金2万元/项以下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审批表》,使用“附件表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且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审批备案表》,使用“附件表2”,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的,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使用“附件表3”。
四、以上附件表1、2、3电子版,请在国资处网站自行下载。
五、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联系人:郑欣 0551-65165661;张正体 0551-65164529。